关于2016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1-01 浏览次数:

关于2016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所)、有关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2016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我校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2.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按期毕业;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并且服务期限在3年及以上。
    《办法》规定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拉萨市市辖区除外)、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
    二、申请原则及额度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实行就高原则。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的标准为,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国家补偿或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补偿或获得助学贷款金额代偿;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助学贷款高于以上标准的,按照每年本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代偿;已享受过部分学费减免的学生如果申请学费补偿,只可进行学费减免后差额部分补偿申请。
    三、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毕业离校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代偿申请并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或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1.对参加中央及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选调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三支一扶”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以及我校部分试验站设立的科研助理工作岗位,需按规定提供相关协议或证明。
    2.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的毕业生,申请时需提供二次分配定岗证明(一式两份)。
    (二)院系审查。各院系分别对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校有关部门审核。计财处负责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情况以及相关材料及汇总表报进行审核。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于2017年4月下旬批复审批结果。
    四、工作要求
    (一)各院系要结合本单位2016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广泛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工作。
    (二)基层就业审核,请各院系严格按政策要求,认真审核学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三)请各院系于11月30日前将学生申请材料以及院系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表按照填写说明要求填写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zizhu@nwsuaf.edu.cn。书面材料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
    (四)申请代偿学生务必要实名加入学校2016代偿工作群,号码482395473,(学院+姓名),以保证能随时在线交流,学校相关通知、工作进度也将随时在线公布。
 
    附件: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 实际工作地点证明
         3.二次分配定岗证明
         4.2016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
         5.2016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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