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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医学院危险生物品安全管理规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0-12     浏览次数:

  

  本规程适用于动物医学院研究、实验、教学中使用的一切危险生物品,主要包括人畜共患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使用后对人及环境有危害的动物及动物尸体、实验研究的病原微生物等实验材料。本规程是参照《动物传染病防治法》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若与以上有关规定冲突,以国家制定的防治法及管理条例执行。本规程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1. 学院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一切危险生物品,由学院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保藏,并且必须具有一定的防盗设施,确保安全。

  2. 学院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危险生物品,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注明使用用途,经有关领导签字认可后,才可以领用使用。使用过程必须保证一切安全,防止发生对人及环境的危害。

  3. 学院各教学科研使用的一切危险品,必须交到有关指定部门进行统一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材料必须进行高压灭菌处理清洗,实验及科研用过的实验动物交回动物管理中心,进行焚烧或深埋处理。保证实验危险生物品不对环境及人类造成危害。

  4. 学院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一切病原微生物,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行,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规定以外的病原微生物,以防造成动物疾病流行及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动物医学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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