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时间的前一周内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条 新生入学体检由校医院负责。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申请被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资格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所在院(系)提出缓交学费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可采用五级分制。五级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通识类选修课、创新与技能可采用合格、不合格评定,并且不参与学分成绩和学分绩点的计算,不再折算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在学分成绩和学分绩点计算中,采用五级分制评定的课程成绩,优秀以95分计算;良好以85分计算;中等对以75分计算;及格以65分计算;不及格以55分计算。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平时考核成绩(含期中测验、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堂讨论、考勤以及课堂表现等)和课程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所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重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由教研室集体讨论,提交所在院(系)批准,一般应不少于30%。任课教师在开课时向学生宣布。教师对学生平时考核成绩应认真记载。
军训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参加军事理论与军事训练的情况进行评定。
体育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参加体育俱乐部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等环节综合评定。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军事训练;体育课可转入体育保健班上课。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初审、院(系)领导复核后,教务处审批更改。
学生如对本人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本次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下一个学期内向开课院(系)提出查阅试卷申请,经开课院(系)同意后,予以查阅试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一)缺课累计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及以上者;
(二)缺交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超过任课教师布置的1/3及以上者;
(三)平时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一条 因病住院或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比赛)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交的缓考申请不予批准),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批准可予以办理缓考。批准缓考的学生,在成绩记载时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课程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补考仍不及格的须申请随低年级学生跟班重修,学校不单独开设重修班。单独开设的实验课、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 取得前三个学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我校开设的辅修专业、第二学位、双学位专业等。达到要求,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采取学分成绩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为了便于学生对外交流,同时使用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学分成绩=∑(课程总评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百分制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规定如下:
百分制 成绩 |
90-100 |
85-89 |
80-84 |
75-79 |
70-74 |
65-69 |
60-64 |
<60 |
课程绩点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1.0 |
0 |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修先修课,再选修后续课,未取得先
修课学分,不得选修后续课程。学有余力者,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修读者不得参加上课、实验、实习、考核。课程一旦选定应按时上课,参加各种教学环节和考核。选修课允许退选和改选。退选、改选应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退选、改选。通识类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选修其它课程。
第十七条 已批准修读的课程,因与其他课程安排冲突可以申请采取免听的学习方式,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免听课程经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申请免听,应当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院(系)备案。每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自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但须参加该课程结业考核。自修应在本课程开课三周内提出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审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后,办理自修及考试手续,并报开课院系参加该课程结业考核。考核合格者,记载相应的成绩,并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核不及格者,按规定补考或重修。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论文(设计)、体育课、军训课、思想政治教育课等不得自修。
第十八条 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第二学位、双学位时,如已修读合格的课程与将要修读的课程主要内容相同、学分数相当,可以申请免修。免修须经所在院(系)审查,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认定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兴趣或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以及有特殊要求者;
(五)达到退学条件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转入院(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可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须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再次休学,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