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医学院危险生物品安全管理规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4-29 浏览次数:
本规程适用动物医学院研究实验教学使用的一切危险生物品、主要包括、人畜共患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使用后对人及环境有危害的动物及动物尸体;实验研究的病源微生物等实验材料。本规程是参照《动物传染病防治法》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若与以上有冲突,以国家制定的防治法及管理条例执行。本规程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1)学院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一切危险生物品,由学院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保藏,并且必须具有一定的防盗设施,确保安全。
(2)学院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危险生物品,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注明使用用途,经有关领导签字认可后,才可以领用使用。使用过程必须保证一切安全,防止发生对人及环境的危害。
(3)学院各教学科研使用的一切危险品,必须交到有关指定部门进行统一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材料必须进行高压灭菌处理清洗,实验科研用过的实验动物交回动物管理中心,进行焚烧或深埋处理。保证实验危险生物品不对环境及人类造成危害。
(4)学院各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一切病原微生物,必须按国家规定使用的要求进行,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规定以外的病原微生物,以防造成动物疾病流行及人类危害。
动物医学院
200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