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育部第九批援疆干部人才选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30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教育部第九批援疆干部人才选派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17〕263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援疆干部人才选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职岗位及专业要求

  岗位1: 新疆农业大学 林学与园艺学院教师  1名

  人选条件和要求:农林学专业

  岗位2:新疆农业大学 动物医学院教师  1名

  人选条件和要求:兽医专业

  岗位3:石河子大学 动物科技学院副院长  1名

  人选条件和要求: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教授职称

  岗位4:石河子大学 食品学院副院长  1名

  人选条件和要求:葡萄与葡萄酒工程相关专业,教授职称

  二、选拔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敢于担当,综合协调能力和创新意识较强;自觉践行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品行良好,清正廉洁。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艰苦地区工作。担任厅局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担任县处级及以下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对个别符合援疆岗位需求、个人援疆意愿强烈的同志,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三、挂职干部人才管理和有关待遇

  1.挂职干部人才由学校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挂职单位为主。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援疆干部人才,在新疆工作时间一般为3年;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一般为一年半左右。

  2.学校将加强对挂职干部人才的跟踪了解,每年派专人去一次挂职单位,跟踪考察了解干部人才工作情况。

  3.援疆期满1年、2年和援疆结束前,由学校会同新疆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人事部门分别进行期间和期满考核考察。

  4.援疆干部人才有关待遇按照《对口支援新疆干部和人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挂职期间,其工资和岗位津贴由学校正常发放,并给予挂职干部一定数额的业绩津贴,标准为副高级5万元/年,正高级8万元/年。每年报销2次往返差费。挂职期间学校为挂职干部购买保额标准不低于20万元的人身意外事故伤害保险。

  5.享受新疆所在地区同类同级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四、选拔时间及程序安排

  各相关单位于7月3日上午9点前完成推荐工作,并将申请人申请材料及单位推荐材料(以党委名义)报人事处师资科(国际交流中心512室),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审核后确定派出。

  联系人:颉登科  联系方式:029-87082871

 

人事处       

2017629